失信被执行人 |
宿城区丽景渔港大酒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23213********4L1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02民初5230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56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宿城区丽景渔港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裴丽4875元。-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宿城区丽景渔港大酒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21302MA1WWJ4L1G |
登记机关 |
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宿城区丽景湾华庭1号楼3层—4层及1、2层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