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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长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19********2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3414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39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仁正、谢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宿迁市宿豫区来龙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利息125457.49元(以4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按照年利率15.3%计算;以4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17.592%计算;以4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5/62021年5月27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总利息应扣除17596.28元)以及律师费5300元、保全保险费2200元;二、被告曹长岭、吴丙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长岭、吴丙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仁正、谢慧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618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7888元,由原告宿迁市宿豫区来龙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1846元,被告曹仁正、谢慧、曹长岭、吴丙珍负担6042元(原告已先行支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21
发布时间
2022-0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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