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石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02********1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4501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石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董威给付借款本金35500元及利息(以35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从2018年11月2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后续利息以35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元,由被告张石磊负担(原告已预交,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