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显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6********1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4715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4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隐时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京东讯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输服务费689871.85元及违约金206961.56元,以上合计896833元(保留整数);二、被告于显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7页/共9页案件受理费1277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373元,由被告廊坊隐时家具有限公司、于显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