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耿士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3545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恢12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耿士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3103.51元、利息和滞纳费(利息以83103.5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5%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止;逾期后利息及滞纳费以4/583103.5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9元,由被告耿士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