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秀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2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02民初5194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56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蓓、范秀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庄莽货款533687.68元及利息(以5336873.6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8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7838元,由被告王蓓、范秀秀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4-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