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沭阳县马厂镇保生机械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34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322民初4092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58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沭阳县马厂镇保生机械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023685.86元及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立兵兵、司思、立保生、陈翠平在1500000元限额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沭阳县马厂镇保生机械厂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立兵兵、司思、立保生、陈翠平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沭阳县马厂镇保生机械厂追偿;三、被告沭阳县马厂镇人民政府在1500000元限额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就被告沭阳县马厂镇保生机械厂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54元,已减半收取7727元,由被告沭阳县马厂镇保生机械厂、立兵兵、司思、立保生、陈翠平、沭阳县马厂镇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第9页/共12页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554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立兵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2205347906X6 |
登记机关 |
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沭阳县马厂镇厂东村路东组0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