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涂杨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5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4954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0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涂杨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垫付款624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涂杨莲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