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文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8********53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遵民初字第05153号 |
案号 |
(2016)冀02执3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文利、遵化市宏通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欠原告郝泽乾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于2015年12月6日之前偿还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6.5万元;剩余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均自2016年1月6日始每月6日前偿还本金50万元及本应利息,上述本金30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按照月息2%计算。如被告逾期履行,原告有权就上述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保全遇5000元,合计24400元,由被告王文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01-07 |
发布时间 |
2016-06-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