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423********8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305民初5135号 |
案号 |
(2022)鲁0305执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晋城市泰瑞德路政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华万特种油有限公司支付沥青货款7977445元、违约金1595489元、律师费160000元、保全保险费9700元,以上共计97426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超在4995万元范围内,被告王志刚在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99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晋城市泰瑞德路政工程有限公司、王超、王志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