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友帮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98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411民初2035号 |
案号 |
(2021)辽0411执恢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抚顺友帮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垫付的汇票本金10478879.63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刘伟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抚顺友帮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对被告抚顺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物位于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1号-m2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m4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m5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2-3201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2-3301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2-3001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2-3101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2-2801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2-2701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3-3202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3-3302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3-3002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3-1502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3-3301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3-1801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3-3102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4-401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4-2401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4-1501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4-2701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4-2501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4-502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4-2801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4-702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4-602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4-802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4-1702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4-1502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4-2402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4-2002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4-2601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4-2502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4-3302号,抚顺经济开发区旺力街地旺国际12-4号-4-3202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抚顺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抚顺友帮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84元,公告费565.6元,由被告抚顺友帮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抚顺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时间 |
2022-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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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薛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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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抚顺市新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武功街2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