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3********0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502民初5690号 |
案号 |
(2022)豫1502执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萍、郑孝光应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欠款本金、保险费及违约金共计60000元,自2021年10月起,每个月20日之前偿还1000元直至还清。如被告郑孝光在2022年9月30日之前还清本金44422.64元,则原告放弃对其余保险费、违约金的追要。二、被告吕萍、郑孝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清偿欠款,视为立即到期,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可以就未清偿款项一次性申请全部执行。三、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