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牛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6********4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725民初3189号 |
案号 |
(2021)豫0725执恢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省万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借款利率按月利率10.35‰执行,逾期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执行);二、如果被告河南省万达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原告河南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本院申请对李建军、母玉华所有的位于新乡市金穗大道461号新乡国际公寓d座22层03号、21层03号的“新房权证新乡市字第201200373号、新房权证新乡市字第201001829号”房产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并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应收借款本息的1,0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牛建国、母玉芹、黄建立、母玉霞、李建军、母玉华、新乡市美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马志龙、陈颖对被告河南省万达物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抵押物权以外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河南省万达物流有限公司、牛建国、母玉芹、黄建立、母玉霞、李建军、母玉华、新乡市美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马志龙、陈颖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38元,由被告河南省万达物流有限公司、牛建国、母玉芹、黄建立、母玉霞、李建军、母玉华、新乡市美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马志龙、陈颖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时间 |
2022-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