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3********63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626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36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殷言平逾期办证违约金30554.8元(以299998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日计算至2020年1月10日,按日万分之一点五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殷言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36元,由原告殷言平负担236元、被告宿迁市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时间 |
2022-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秀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116902696396 |
登记机关 |
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宿迁市洪泽湖东路恒通大厦8层8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