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3********63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177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36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4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坡逾期办证违约金118575元(以3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8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88元,由原告张坡负担88元、被告宿迁市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时间 |
2022-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秀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116902696396 |
登记机关 |
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宿迁市洪泽湖东路恒通大厦8层8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