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献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5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3218号 |
案号 |
(2022)苏1311执5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唐献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袁丹偿还借款55000元及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1元,由被告唐献理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待履行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9 |
发布时间 |
2022-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