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羿良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02********1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4121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42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4页/共5页一、被告羿良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蒋杰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18年4月27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蒋杰其他诉讼请求。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8元,减半收取计1489元,由被告羿良军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7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15
发布时间
2022-0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