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尹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58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2717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1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何勇、被告尹默于2021年3月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合同》依法解除;二、被告尹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何勇购房定金合计300,000元,被告张晨就上述债务在1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何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宿豫区锦绣江南小区b2幢1单元501室,并将上述房屋返还给被告尹默;四、驳回原告何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73元,减半收取计2,986元,保全费2,078元,合计5,064元,由被告尹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时间 |
2022-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