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杜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10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21民初2847号 |
案号 |
(2022)苏0321执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茂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2620.36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以202620.36元为基数,按照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自2018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被告已偿还的借款利息37340.71元及借款本金97379.64元);二、被告杜磊、徐忠建、刘秀花、杜芳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茂翔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杜茂翔、杜磊、徐忠建、刘秀花、杜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4-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