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大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1********1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02刑初536号 |
案号 |
(2022)苏1302执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刘永勋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朱立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9-(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李大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四、被告人冯利波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五、被告人赵仕彦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六、被告人张满意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七、追缴被告人刘永勋违法所得三万九千元、朱立强违法所得七千一百元、李大伟违法所得三万五千四百元、冯利波违法所得二万三千五百元、赵仕彦违法所得六千元、张满意违法所得四千五百元上缴国库。-10-(被告人刘永勋尚未退出的一万一千元违法所得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退出的款项由扣押机关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于判决生效后依法作出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