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叶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02********14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02民初9333号 |
案号 |
(2022)浙0702执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飞、林宇旭共同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代偿款73236.64元、应收保费4510.17元、逾期违约金4500元,共计82246.81元;款项分期支付:于2020年12月15日前支付2246.81元,自2021年1月起至2021年8月每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8月15日前还清全部款项;款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银行账户(账号:9558851208001842811,开户行:中国3工商银行金华铁岭头支行),请备注还款人姓名。二、如被告叶飞、林宇旭有任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有权就未到期款项加付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四、本案受理费928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飞、林宇旭承担,同第一期履行款一期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