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高科磁电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81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106民初4207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恢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田三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晓龙、史晓莉借款本金574.88万元。二、被告田三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晓龙、史晓莉借款利息377.78万元(截止2017年8月5日)及自2017年8月6日起至上述第一条中本金实际偿还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山西高科磁电有限公司、李巧英、吕彩萍对上述第一条中本金的偿还及第二条中利息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田成在其名下位于交城县学府苑1号楼1单元1501、1502号房屋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条中本金的偿还及第二条中利息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田镇在其名下位于交城县学府苑1号楼1单元1401、1402号房屋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条中本金的偿还及第二条中利息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翟上在其名下位于交城县学府苑1号楼5单元0901、0902号房屋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条中本金的偿还及第二条中利息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七、驳回原告张晓龙、史晓莉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3228元由被告田三巴、山西高科磁电有限公司、李巧英、吕彩萍、田成、田镇、翟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国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112272816776XQ |
登记机关 |
山西交城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中心 |
注册地址 |
吕梁市交城县银通经济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