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中卫天银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59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04民初12677号 |
案号 |
(2019)宁0104执7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文学、宁夏中卫天银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岳保梅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3886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岳保梅支付借款300万元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宁夏鸿远煤炭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文学、宁夏中卫天银矿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0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5002元,由被告杨文学、宁夏中卫天银矿业有限公司、宁夏鸿远煤炭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08-09 |
发布时间 |
2020-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0007359652760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宁夏中卫市常乐镇下河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