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领鲜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1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81民初5905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3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领鲜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含质保金),利息71952.74元,共计371952.74元;并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支付2019年6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宁夏领鲜普诺斯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32元(全额),由被告宁夏领鲜物流有限公司、宁夏领鲜普诺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并提供副本五份,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2-19 |
发布时间 |
2020-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苏宁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000554165827J |
登记机关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
注册地址 |
灵武市临河镇(银川河东机场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