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志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82********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02民初1510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60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志虎欠原告刘江辉款38万元于2021年11月10日前付清,如逾期被告蔡志虎自愿支付逾期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蔡志虎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21年11月10日前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时间 |
2022-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