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胜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16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4218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37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韩旭与被告吴胜利于2017年1月26日签订商品房购买协议予以解除;二、被告吴胜利欠原告韩旭购房款14万元及违约金16万元,原告韩旭的民丰银行收款账号为6230667331014980643;被告吴胜利于2021年9月23日前给付原告韩旭10万元;被告吴胜利于2022年2月1日前给付原告韩旭余款20万元;被告吴胜利任一期逾期给付,被告吴胜利需额外给付原告韩旭违约金6万元,并且原告韩旭可就未给付的全案标的申请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吴胜利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最后一期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2-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