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汤毅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9********7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823民初2124号 |
案号 |
(2022)皖1823执恢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汤毅凯确认欠原告马汉借款19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此款被告汤毅凯定于从2021-2-年1月份起至2021年7月份止,于每月28日前归还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剩余借款本金55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21年9月28日前付清。二、若被告汤毅凯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马汉可就该借款尚欠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4200元,按25%收取1050元由被告汤毅凯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时间 |
2022-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