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永康市清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28P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1022民初1747号 |
案号 |
(2022)浙1022执1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由被执行人永康市清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何邦田货款6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被执行人胡剑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执行人永康市清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胡剑锋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剑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4MA28PMC86T |
登记机关 |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北路15弄2幢6号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