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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权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2********45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05民初3546号
案号
(2022)沪0105执7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权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乔飞归还钱款59,578元。二、被告江权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乔飞支付占用资金使用费,以59,5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公告费600元(由原告乔飞预付),由被告江权宝负担。案件受理费1,290元(原告乔飞已预付),由被告江权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时间
2022-0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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