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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滨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04********5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211执136号
案号
(2019)豫0211执恢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开封市豫鑫农贸有限公司在原告借款本金共计1508万元(含张亚萍50万元),利息付至2014年12月; 二、被告开封市豫鑫农贸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起,每月30日前还原告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算自2014年12月1日至还清该批次本金日至,利息月息按2.5千分之); 三、被告开封开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许县彬蓝家具有限公司、崔卫红、于滨桦、于顺霞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1-08
发布时间
2019-03-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豫0211执恢14号
立案日期
2019-01-08
执行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513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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