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陶雨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1********6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204民初1237号  | 
    
案号  | 
      (2022)湘0204执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陶雨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响石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应收费用合计113249.26元,并按双方合约约定支付2018年6月28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至款项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4元,减半收取1282元,由被告陶雨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