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霞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00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603刑初569号 |
案号 |
(2022)豫1603执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19)豫1626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胡霞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胡霞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折抵刑期65日,即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责令被告人胡霞辉赔偿矿产资源损失及生态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391844.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