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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自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7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02民初4981号
案号
(2021)苏1302执62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自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建工程款276311.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6311.4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自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建保-7-证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8元,由被告李自武负担4500元,原告陈建负担4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10
发布时间
2022-0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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