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洪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22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3民初2171号 |
案号 |
(2021)苏0723执38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洪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4622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622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洪健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洪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2元,由被告洪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405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时间 |
2022-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