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淮安天源燃气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2民初2393号 |
案号 |
(2020)苏1182执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淮安天源燃气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江苏星河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9899.5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元,保全费570元,合计96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袁爱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265668169307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涟水县高沟镇高云路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