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坤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111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91民初374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58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坤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柴永昌确认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借款本金307661.56元,暂算至2021年2月25日的利息22478.75元、罚息10201.38元、复利745.44元,及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7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还款方式为:于2021年3月20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0000元,余款于2021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二、被告苏州坤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柴永昌于2021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律师费6762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37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第3页共3页合计5557元,由被告苏州坤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柴永昌负担,于2021年3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四、如被告苏州坤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柴永昌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中的任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2-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柴永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6072798111N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木东路751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