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孔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3********0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2323民初3211号 |
案号 |
(2022)黔2323执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孔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华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82871元,本息合计182871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计付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支付逾期利息给原告陈华至清偿本案债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957元,减半收取计1978.5元,由被告孔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时间 |
2022-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