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清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301********4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725民初3275号 |
案号 |
(2019)豫0725执5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许卫东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金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许卫东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冯清源、河南省良辰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告金汇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许卫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0元,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金汇、冯清源、河南省良辰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时间 |
2019-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9)豫0725执50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716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