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飞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3********1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523民初2108号 |
案号 |
(2021)湘0523执1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飞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黄四红借款380000元;驳回原告黄四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款由可被告张飞军付至本院的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账号:43001560165052500919)。本案受理费11276元,减半收取计5638元,由被告张飞军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黄四红预交,被告张飞军在支付案款时可一并付至本院案款专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时间 |
2022-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