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宝利嘉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8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淮开商初字第00360号 |
案号 |
(2020)苏0891执恢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宝利嘉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律师费375.5万元、利息47791.67元及罚息、复利(罚息以3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5%的标准自2015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复利以被告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5%的标准自2015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原告淮安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洪泽宝利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宝利嘉花园2幢s1、2、5、6、7、8合计6套房屋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限额400万。三、被告宝利嘉集团有限公司、葛富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2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222元(该院开户行: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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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葛富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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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太仓市沙溪民营科技园周泾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