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22********3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823民初3971号 |
案号 |
(2021)豫0823执恢4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贺广平支付申请人4597867元、被执行人卢国跃、常建国、王合理、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被执行人贺广平、乔菊萍偿还利息1676552.88元,被执行人卢国跃、宁江天、常建国、杨巧玲、王合理对以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时间 |
2022-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