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戴雪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22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02民初10115号 |
案号 |
(2022)苏1302执恢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祥、戴雪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亚支付借款本金35000元、律师费25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7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被告朱祥、戴雪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8 |
发布时间 |
2022-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