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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闫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78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02民初4497号
案号
(2021)苏1302执59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闫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丽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共计115095元及利息(以1150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3月2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闫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15
发布时间
2022-0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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