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兆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2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4888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0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兆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安才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韩安才主张被告孙庭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第4页/共4页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陈兆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2-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