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文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8********6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91民初707号 |
案号 |
(2021)苏1191执恢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文东结欠原告朱庆龙货款530000元,分期给付,于2020年8月31日前给付100000元,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底前每月给付50000元,余款230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付清(涉案款项直接汇至原告朱庆龙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常发支行银行卡,卡号:6230521040005297273)。二、如被告刘文东未能按时足额给付上述款项,视为剩余货款全部到期,被告刘文东另承担违约金10万元,原告朱庆龙有权就剩余货款及违约金10万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此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原、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对方主张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6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026元,由原告朱庆龙承担2000元,由被告刘文东承担8026元(此款原告朱庆龙已经预缴,由被告刘文东于2020年8月31日前给付)。3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时间 |
2022-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