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洪素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02********1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812民初4676号 |
案号 |
(2021)苏0812执37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洪素军、嵇玉霞、淮安市百裕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薛萍名下位于淮安市富北路1号4幢305室不动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的规定,如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届满前未向本院书面申请续保,则本裁定保全措施将在超过保全期限后即失去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2-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