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松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5********2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5203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5203执16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420217601289】。一、确认原告林玉彬与被告揭阳市玉祥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8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揭阳市玉祥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还原告林玉彬已支付的诚意金和购房定金5.5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8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被告揭阳市浩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林松波对被告揭阳市玉祥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中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林玉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时间 |
2022-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