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齐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5********4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1023民督491号 |
案号 |
(2022)浙1023执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天台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齐建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借款45637.07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其中2021年3月31日之前所欠的利息为3010.7元、罚息为2008.0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被申请人齐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齐有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申请人齐建军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