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长乐中源化纤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1********036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1民初1979号 |
案号 |
(2021)闽0112执2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恒晖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5日为人民币18313751.91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福建恒晖针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本案抵押物,即位于长乐市湖南镇陈村1至2幢房地产[产权证号:航房权证h字第070116号、闽航国用(2006)第247580号]、位于长乐市湖南镇鹏陈村房地产(航空港工业集中区)[地号:(4)-267、313/07/(4)-266产权证号:航房权证cl字第13003482号、闽航国用(2011)第0398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fzclz14050dy01]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长乐中源化纤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fzclz14050b01]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恒晖针织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被告刘兰钦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fzclz14050b02]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恒晖针织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被告刘亨武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fzclz14050b03]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恒晖针织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2-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亨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82660352036D |
登记机关 |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滨海工业集中区江田片段(福建省长乐市中圆轴承锻造有限公司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