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324********1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0181民初1280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25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慧琼、罗杨、罗祖德、王自仙借款本金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王志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时间 |
2022-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